与公立医院合作分成合法吗?

2024-05-19 12:32

1. 与公立医院合作分成合法吗?

法律分析:公立医院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但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先共同设立营利法人,由营利法人再设立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资本先设立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公立医院再以特许经营、医院托管、技术合作、组建医联体或医院集团形式与之合作。
法律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九条 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该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与公立医院合作分成合法吗?

2. 与公立医院合作分成合法嘛?

法律分析:公立医院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但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先共同设立营利法人,由营利法人再设立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资本先设立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公立医院再以特许经营、医院托管、技术合作、组建医联体或医院集团形式与之合作。

法律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九条 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该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3. 与公立医院合作分成合法吗?

法律分析:公立医院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但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先共同设立营利法人,由营利法人再设立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资本先设立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公立医院再以特许经营、医院托管、技术合作、组建医联体或医院集团形式与之合作。法律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该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与公立医院合作分成合法吗?

4. 公立医院科室合作怎样分成不违反规定

法律分析:公立医院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但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先共同设立营利法人,由营利法人再设立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资本先设立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公立医院再以特许经营、医院托管、技术合作、组建医联体或医院集团形式与之合作。法律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该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摘要】
公立医院科室合作怎样分成不违反规定【提问】
法律分析:公立医院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但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先共同设立营利法人,由营利法人再设立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资本先设立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公立医院再以特许经营、医院托管、技术合作、组建医联体或医院集团形式与之合作。法律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该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回答】

5. 公立医院与第三方合作共建科室允许吗?

亲(●✿∀✿●)公立医院允许与第三方合作共建科室【摘要】
公立医院与第三方合作共建科室允许吗?【提问】
亲(●✿∀✿●)公立医院允许与第三方合作共建科室【回答】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了我国公立医院对其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和具体实施办法。 比如,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各单位将国有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以组织收入、弥补事业经费不足或其他特殊原因的一种行为。在规定中,公立医院是可以出租医疗场地等固定资产的, 关键是不能出租、出借给个人,而且必须经过一定程序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回答】

公立医院与第三方合作共建科室允许吗?

6. 非医疗机构与私立医院合作业务开发是否合规

不合法。公立医院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摘要】
非医疗机构与私立医院合作业务开发是否合规【提问】
不合法。公立医院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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